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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13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評鑑結果之決議後,應指定委員一人製作評鑑決議書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評鑑者。 二、受評鑑人。 三、評鑑結果。 四、事實、證據及理由。 五、處理建議。 六、決議日期。 七、評鑑委員會名稱、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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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