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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 第3條

檢察官偵辦違反本條例之刑事案件,依下列規定懲處: 一、檢察官因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 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案件,對於相關證據, 未依規定積極偵查,致貽誤偵查追訴時機者,按其情節,依規定予以 記過一次或二次或記一大過。 二、檢察官因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 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之案件,對於相關證據,未依規定積 極偵查,致貽誤偵查追訴時機者,按其情節,依規定予以記過一次或 申誡二次。 三、檢察官因檢舉或移送偵辦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案 件,對於相關證據,未依規定積極偵查,致貽誤偵查追訴時機者,按 其情節,予以申誡一次或二次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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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