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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規範如何獎勵檢舉人揭發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的相關事項,目的在鼓勵民眾提供違法情事線索,以強化海洋污染查緝及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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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2-01・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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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行為之案件,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事實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案件發生地之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案件發生坐標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 三、照片、影片、文書等足供研判違規行為之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 檢舉案件不符前項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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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收受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收文日之次日起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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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核發獎金。 檢舉人屬本法
第四十六條
之受僱人或利害關係人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核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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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聯合檢舉案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檢舉之先後,以主管機關受理之時間為準。但
第三條
情形,以收受檢舉機關之收受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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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依本法執行其所定職務之政府機關人員所為檢舉。 三、檢舉案件為受理檢舉機關已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 四、就同一污染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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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並收繳完成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核定獎金,並以書面通知檢舉人。 受理檢舉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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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罰鍰處分經廢止或撤銷,係因非可歸責於檢舉人之事由所致者,已核發之檢舉獎金得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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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應予保密。 載有檢舉人真實身分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識別檢舉人之身分者,亦同。 第一項之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取得及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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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保護、依法處理。 檢舉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受理檢舉機關得另洽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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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執行所需之獎金,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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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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