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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第2條

出口檢驗、國內市場商品出廠檢驗、分等檢驗工廠及國外退貨案件等之產 品,經檢驗或追查抽驗發現並經評定不合格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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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