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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購(售)權證:指標的股票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行使價格向權證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二、權證發行人:指標的股票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且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者。 三、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指權證發行人自行或委外建立及調節避險部位設立之現股交易專戶,及因應發行認售權證之避險需求而融券賣出專戶。 四、避險比率(Delta值):指標的股票價格變動影響認購(售)權證價格之變化量。 五、自營帳戶:指權證發行人之自營部門(含相當於自營部門之單位)進行股票交易所使用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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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