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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子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3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正子藥品,非以放射性正子核種孳生器及正子藥品製備用套組調製者,執行品質管制作業之實驗室,應符合附件八實驗室管制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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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