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子藥品:指同位素以發生正電子之方式進行衰變,供治療或斷層掃描檢查使用,且與我國或我國認定之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已核准之藥品相同,或中華藥典、美國藥典、歐洲藥典已收載之正子放射同位素藥品。
二、放射性正子核種孳生器:指可固定母同位素放射性核種,由其生成正子子同位素後,經洗脫或其他方法獲得放射性核種,用於調製正子藥品之物。
三、正子藥品製備用套組:指除放射性核種以外,將調製正子藥品全部所需成分組合之商業套組。
四、調劑:指自受理處方箋至病人使用正子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處方適當性評估、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及其他相關之行為。
五、調製:指依處方箋就正子藥品改變原劑型或配製新製品之行為。
六、調劑作業處所:指醫療機構或藥局中從事正子藥品調劑、存放正子藥品、調劑器具、設備及其他必要物品之場所。
七、調製作業處所:指醫療機構或藥局中從事正子藥品調製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