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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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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5條
正字標記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正,於改正期間所生產製造之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一、品管系統驗證經中止、減列相關範圍或終止。 二、工廠檢查報告經減列相關範圍。 三、未配合工廠檢查機關(構)辦理後續工廠檢查。 四、後續工廠檢查判定為不符合規定。 五、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未符合
第三條
第三項有關認證機構標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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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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