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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6條

標準專責機關得委託第三者驗證機構,辦理正字標記產品驗證業務之符合性評鑑、證書核(換)發、市場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 前項第三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查核等相關管理事項,準用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之規定;其驗證領域及其特定要求,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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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