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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殘障福利機構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 ,並得派員查核之。 殘障福利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但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一、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 二、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者。 五、隱匿財務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稽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未依規定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可收費者。 八、經費開支浮濫者。 殘障福利機構於收到主管機關改善通知後,如未依限改善者,主管機關得 予停辦或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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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