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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殘障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三月檢具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報告。 二、工作計畫。 三、財務報告。 四、人事概況。 五、每月收容人數動態表。 前項殘障福利機構為財團法人者,並應另行檢具左列文件: 一、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說明。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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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