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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第2條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2條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經營許可: 一、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二、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 二、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 三、營業項目。 四、本公司或商業所在地;設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者,其所在地。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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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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