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第7條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7條

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明。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