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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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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5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下列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依
第三十五條
規定存入之款項、書面契約載明之管理費。 二、依
第三十五條之一
規定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支出用途。 三、依
第三十五條之二
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 四、依
第五十一條
至前條規定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之情形。 前項查核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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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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