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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經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應填具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回報原移送機關。 前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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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