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第14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勒戒處所、戒治處所及監獄於施用毒品者依法出所或出獄後,應即通知其住所地警察機關、執行保護管束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