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 第4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4條

運作人依附件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特性運作總量計算所得商數大於一者,其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內容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危害預防: (一)危害辨識及管理措施。 (二)危害控制失效之後果及對策。 (三)消防防災及防護措施。 (四)緊急救護、醫療及通訊裝備之管理及維護。 (五)運作場所外鄰近地區之災害防救訓練及教育宣導事項。 二、應變: (一)運作場所外之相關通報機制。 (二)運作場所外之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方式建議。 (三)運作場所外之環境復原。 (四)運作場所外之鄰近地區疏散及避難方式建議。 已依職業安全或消防規定提送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消防防護計畫或消防防災計畫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得檢附報告書或計畫等相關文件代之,免提報前項第一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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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