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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運作人所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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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