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第11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11條

警報設備應設於運作場所人員常駐之地點,並指派專人管理。 警報訊號發出後,運作場所人員應確認已採取緊急措施,始能停止警報訊號。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