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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9條

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警報設定值,應依各運作場所適當地點之環境條件設定,其設定值不得大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十倍;無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者,設定值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不得大於每立方公尺二百五十毫克(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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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