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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5條

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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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