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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手冊,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如下: 一、物質辨識資料表。 二、物性、化性與災害資料。 三、防災設備。 四、中毒之症狀。 五、急救方式。 六、救災方式及災後處理。 新增公告之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後半年內,編撰該新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防救資料,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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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