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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第3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3條
災害救助之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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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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