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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項運作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及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應依附表一收取審查費。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合併申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者,以收費最高者收取審查費。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展延或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屬同時變更多項內容者,以展延或變更項目收費最高者,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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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證書費,項目如下:一、許可證: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審查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標準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應變、諮詢機構認證申請、變更或異動事項,應依附表三收取審查費。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補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項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第7條各級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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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