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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4條

化學物質之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 關注化學物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前項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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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