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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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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3條
經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得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並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估、篩選及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依據。經備查之申報資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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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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