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第49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9條

前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並得依需要設置工作技術小組。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