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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10條

聯防組織應每年辦理訓練或演練一次以上,組長及組員應每年參加聯防組織訓練或演練一次以上。 前項訓練內容包括應變安全注意事項或個人防護設備等;其訓練或演練紀錄由組長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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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