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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 第2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聯防組織,指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為因應突發事故發生,避免事故擴大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共同組設之組織。 前項相關運作人,指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及所有人。 相關運作人組設之聯防組織,應置組長;其組長由參與該聯防組織之相關運作人(以下簡稱組員)推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團體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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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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