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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指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或負責人於該物質公告後至參加選拔時連續運作期間滿十年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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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