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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第5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5條
本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研發或改良運送方法,有防止危險之成效。 二、研發或改良製造、使用、貯存方法,有降低排放或洩漏風險之成效。 三、製造過程以節能並進行全程監測,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生成,有預防污染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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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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