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民事訴訟法 › 第108條

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 五 節 訴訟救助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訴訟救助」的其他條文

第107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第109條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第109-1條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第110條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第111條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第112條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第113條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第114條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第114-1條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第115條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
← 第107條看 民事訴訟法 全文第10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