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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 第 一 節 當事人書狀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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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書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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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