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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41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 第 七 節 訴訟卷宗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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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卷宗」的其他條文

第242條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第243條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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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