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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70條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 三 節 證據 › 第 六 目 證據保全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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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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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