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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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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87條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 五 節 判決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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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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