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閱卷規則 › 第21條

民事閱卷規則 第21條

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