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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第25條

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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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