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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民俗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符合下列各款基準: 一、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 二、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 三、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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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