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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01條

第 四 編 親屬 › 第 二 章 婚姻 › 第 三 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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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