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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2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 第 四 節 條件及期限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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