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23條在規定: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結婚並不會讓一方自動要替另一方還債;如果一方用自己的財產幫另一方還了債,即使雙方仍在婚姻關係中,也可以向對方請求償還。
本條位在民法親屬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中,呼應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的精神。很多人以為「配偶欠錢,另一半也要還」,其實依本條原則上不是如此;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或另一半自己也成為債務人、保證人等情形,才會產生需要負責的問題。
| 項次 | 條文用語 | 說明 |
|---|---|---|
| 第一項 |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 誰的債務誰負責,配偶原則上不因婚姻關係而負清償責任。 |
| 第二項要件 |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 | 一方拿自己的財產,替另一方還了屬於另一方的債。 |
| 第二項效果 | 「亦得請求償還」 | 代為清償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 |
| 時點 | 「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 不必等到離婚或婚姻關係消滅,婚姻存續中即可請求。 |
依第2項請求償還時,主張的一方通常要能說明兩件事:一是這筆債務確實屬於配偶個人的債務,二是確實由自己的財產清償。因此保留轉帳紀錄、清償證明等資料很重要。若雙方對清償的款項究竟是「借給配偶」、「贈與配偶」,或是支付共同的家庭生活費用有爭執,就會影響能不能請求償還,須依具體事實判斷。
本條讓夫妻在婚姻存續中就能請求償還,不必等到婚姻關係消滅。至於離婚或配偶死亡時,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則另依民法第1030條之1計算,計算時也會考量婚後債務,兩套規定的目的與計算方式不同。
例如:丈夫婚後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借錢投資失利,朋友不能只因為妻子是配偶,就要求妻子用自己的薪水或存款還款,因為依第1項,這筆債務由丈夫自己負清償責任。但如果妻子當初在借據上簽名擔任保證人,或與丈夫共同借款,那是妻子自己基於保證或借貸契約的責任,與本條的原則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例如:妻子不忍心看丈夫被催債,拿自己婚前的存款替丈夫還了50萬元信用卡債。依第2項,妻子即使沒有離婚,也可以向丈夫請求償還這筆錢。至於若是為了支付家中房租、水電等家庭生活費用而產生的債務,則要另外看第1003條之1的連帶責任規定。
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即使婚姻關係仍存續,也可以向對方請求償還。
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除非另一方自己是保證人、共同借款人,或屬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等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否則原則上不必代還。
可以。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不必等到離婚才主張。
要。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這是夫妻債務各自負責原則的重要例外,例如家中房租、水電等開銷所生的債務。
適用。民法第1046條規定,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的清償,適用第1023條的規定,所以不論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夫妻原則上都各自清償自己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