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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13條
民法 第1113條
第 四 編 親屬 › 第 四 章 監護 › 第 二 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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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的其他條文
第1110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第1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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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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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3-1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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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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