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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45條
第 五 編 繼承 ›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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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88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遺產繼承人」的其他條文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142條
(刪除)
第1143條
(刪除)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第1146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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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民法 全文
第11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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