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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78條

第 五 編 繼承 ›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 第 五 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7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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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