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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86條

第 五 編 繼承 › 第 三 章 遺囑 › 第 一 節 通則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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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1188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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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