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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90條

第 五 編 繼承 › 第 三 章 遺囑 › 第 二 節 方式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9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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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