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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219條

第 五 編 繼承 › 第 三 章 遺囑 › 第 五 節 撤回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AI 白話解釋

「撤回」的其他條文

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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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