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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68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 第 二 款 代理權之授與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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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之授與」的其他條文

第16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第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第171條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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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