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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68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 第 二 款 代理權之授與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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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之授與」的其他條文
第16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169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
第1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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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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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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