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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75條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 第 三 款 無因管理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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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